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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款十万元 杭州方林富炒货“最”字案宣判
  • 2018年05月24日来源:浙江在线

提要:大家还记得做炒货小有名气的方林富因为在店堂里、包装上用了最好的“最”字而被市场监管局罚了20万元吗?后来,方林富不服,告了市场监管局。5月23日下午,这个官司在杭州西湖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点,一是方林富用“最”字确实违反了广告法,二是市场监管局的罚金重了点。法院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以罚款20万元”变更为“处以罚款10万元”。

大家还记得做炒货小有名气的方林富因为在店堂里、包装上用了最好的“最”字而被市场监管局罚了20万元吗?后来,方林富不服,告了市场监管局。5月23日下午,这个官司在杭州西湖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点,一是方林富用“最”字确实违反了广告法,二是市场监管局的罚金重了点。法院将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以罚款20万元”变更为“处以罚款10万元”。

因为用了“最”字

被罚20万元

事情已经有2年了。

2016年初,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买了半斤糖炒栗子。

他们发现装栗子的牛皮纸袋上面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

方林富觉得这个事情太稀奇了吧,当场拒绝。

几天后,方林富收到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发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人民币20万元。

方林富不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方林富就把作出处罚的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一起告到了法院。

2016年11月,这个案子在西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时庭辩激烈。

当年庭审时市场监管局说

处罚幅度就是20到100万元

被告市场监管局方面说,方林富错就错在他的“绝对化宣传用语”。

比如,炒货店里柱子上东一条西一条地写着“杭州最优秀炒货”,栗子的包装袋上写得更夸张,有“全中国最好吃的栗子”“也是世界最高端的栗子”等。

方林富方面,律师提出:“你说我违反广告法,那么我的这些宣传,到底是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国家级’还是‘最高级’,还有我到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实际上有些宣传才仅仅用了3天。这些你都没弄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后来,方林富马上就改正了,店铺里的“最”字宣传都擦掉了。“我有缺点,我不完美,我有瑕疵,但是你总要给我改正的机会和时间。”方林富说。

律师认为,方林富这样一家小小的炒货店,其自我宣传的影响力较小,而且马上改正了,应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方林富自己认为“罚个两三百元还差不多呢”。

法官在调查时也着重问到了,一般这类绝对化宣传的处罚幅度是怎样的?

市场监管局说,按照规定,一般情节是罚20-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要罚200万元,还要吊销营业执照。

法官又问,那么怎样才能减轻或者不处罚呢?

市场监管局说,轻微的、没有不良后果的,而且所谓的及时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发现之前”,主动消除。这类绝对化宣传的危害性是“一经发布就开始危害”“误导消费者,贬低同行”。

而且新广告法对这类绝对化宣传的态度是零容忍严处罚。据此,市场监管局认为:20万元的处罚有据,裁量得当。

法院认为

违法成立但是罚金太高

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有两个焦点,一个是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方林富发布的“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属于对商品的直接介绍;发布的“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属于对店铺的介绍,均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另外,《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确实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以方林富店铺现场及包装袋等上面的广告内容确实违反了《广告法》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关于罚款数额,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还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要综合认定。

法院认为方林富是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

其次,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的“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变更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打这个官司,有人说方林富聪明,这么多媒体报道,好比做了免费广告。对于这一点,方林富是不同意的,他认为他打官司的用意就是要求行政部门处罚要有依据,同时能够更加人性化。



责任编辑:严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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